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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地产公司签阴阳合同逃税594万 股东获刑4年

时间:2019-04-15 16:18:11 来源:南国都市报

(原标题:签阴阳合同 逃税594万余元)

为了避税,东方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结果,公司以及两名股东都被控逃税罪。

2009年4月,倪某和卢某合伙建房,在东方市开发了一个小区。之后,卢某以妻子的名义,与倪某各自出资500万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宾馆及物业管理、土地开发、建筑材料产品销售。最初,倪某任东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过多久就改成了卢某妻子。公司成立后,继续开发、销售小区住宅。

2009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以单价1580元/平方米至3600元/平方米不等的价格出售小区的住宅。为逃避缴税,卢某、倪某等人收到业主以现金、转账方式交来的部分购房款后,未存入公司账户,并与业主签订销售单价为1300元/平方米至1400元/平方米不等的虚假合同,利用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以少申报或者不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检查、核定,该公司以虚假合同、凭证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594万余元,占应缴纳税额的八成以上。

2018年4月11日,倪某、卢某经东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东方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东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将偷逃税款缴纳入库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倪某、卢某身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通过不建立账目,收入不入账、与业主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使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对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东方法院判决对涉案公司处罚金100万,判处倪某、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标签: 海南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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