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起诉苏州轨交公司入选江苏法院年度消费维权案例
因交通卡余额低于单程最贵票价7.6元,苏州大学一名学法律的女大学生吴某被苏州地铁拒于闸门之外。之后“较真”的她将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最终促使轨交公司修改规则。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高级法院获悉,该案被列为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评论称,该案的意义在于,公共服务部门与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与要求,特别是依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全面梳理与反思既有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尊重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指导,改变管理者本位的观念与做法,真正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根据江苏省高院公布的案情,2017年10月14日上午,吴某到苏州地铁东环路站,乘坐一号线至相门站,这段路程的地铁票价为2元。吴某持有的是苏州市民卡B卡,卡内余额只有7.1元,刷卡进站时闸机显示余额不足,导致无法进站。
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通/市民卡、江苏交通一卡通本地卡余额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吴某经咨询苏州地铁工作人员得知,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吴某卡内的余额不足7.6元不能进站。
吴某认为,苏州市轨交公司具有公益性、社会性,《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排除或限制乘客权利的规则不公平、不合理,有违公平原则,侵犯乘客公平交易权,该格式条款当属无效,故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吴某需乘坐的地铁区间仅需2元,在她的市民卡内余额足以支付乘坐区间票价的情况下,不存在轨交公司所说的需要透支使用的情形,吴某的运输要求通常、合理,应当享有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苏州轨交公司通过票务规则排除或限制吴某享受公共运输服务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据此,吴某请求确认相关票务规则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经法院组织调解,市轨交公司最终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施行。
对于该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官点评称,将有助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慎重制定票务规则、提升公共运输服务质量,维护了吴某乃至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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