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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个税APP却发现“多打份工” 这是怎么回事?又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9-01-07 11:29:43 来源:现代快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则从2018年12月31日起已正式上线。在填报过程中,有人碰到了意外情况。近日,有网友在使用该App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发现了“打多份工”的问题。南京市民马先生向现代快报反映,在填报个税App后发现,在任职受雇信息中,除了本职单位,还有广州一家自己不认识的企业受雇信息,这是怎么回事?

马先生任职受雇信息出现一家“被就职”单位

1月5日,记者针对这些新情况进行了一一梳理,教你如何应对。此外,纳税人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热点解答

1

填报个税App

发现“被入职”咋办?

可在App上发起在线申诉

保障自己权益

近日,有网友在使用该App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发现了“打多份工”的问题。南京市民马先生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1月4日,他下载个税App,注册并填报个人信息后发现,在自动生成的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中,除了自己所在单位外,还多了一个不认识的公司。

“这家公司位于广州,别说没听过,我都没去过广州。”马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自2017年从南京一家本科院校毕业后,自己通过校招直接进入了当地一家企业工作至今。在大学期间,也从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马先生认为,这可能是之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盗用了。此前,有专家分析称,这可能是有企业为了避税,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息并冒用。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新个税法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信息被盗用,可能导致该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升高,最终影响个税缴纳。

根据页面上生成的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马先生上网查询相关缴税记录,结果发现这家公司缴税无异常,而自己查不到这家公司的缴税记录。“和我现在任职的公司显示信息不同,这家广州的公司,页面上也没有显示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想知道信息何时被盗用的都不清楚。”

为何马先生能够在个税App上看到两家任职受雇公司?相关税务专家表示,个税App上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可以核验信息,避免身份证被盗用,无故多纳税。此外,如果纳税人在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对任职受雇信息有异议,可在App上发起在线申诉,保障自己权益。目前,马先生已在App上进行了申诉。

2

合租,住房租金支出怎么扣除?

任何一个租客都要与房东签合同

如今,在大城市工作,为了减少生活成本,许多人选择合租。那么问题来了,在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每一位租赁者都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记者注意到,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设置的热点问答中表示,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是合租房,任何一个租赁者都需要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

虽然个税APP上未要求上传租房合同相关证件证明,但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人问,有模板格式要求吗?国家税务总局在问答中表示,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3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怎么办?

如果纳税人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就能享受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热点问答中也有所回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过,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另外,纳税人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指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而,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4

名下无住房

夫妻双方异地工作

租金如何扣除?

可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还有不少纳税人问,如果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外地工作并租房,不过在居住城市拥有自有住房,那么夫妻双方是否可以一方住房租金抵扣,另一方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根据《办法》,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专项附加扣除

诚信申报“五提醒”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发布“专项附加扣除诚信申报‘五提醒’”。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诚信申报。

第一,请依法留存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证明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外接受学历教育、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如果您已经申报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没有留存这些证明资料,将会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请在2020年1月1日(含)后申报大病医疗扣除。由于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累计计算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支出自行负担金额,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结束后才能申报享受。

第三,请勿同时申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您只能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的一项扣除。同时符合两项扣除条件的,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扣除。

第四,申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的相关证书发证或批准日期应该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证(批准)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的才能依法享受扣除。

第五,申报子女教育扣除的,父母双方总扣除金额请勿超过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如果父母双方享受子女教育扣除,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申报。如果双方都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标准申报,将影响双方子女教育扣除的享受。

标签: 个税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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