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相关规定:严惩医药购销商业贿赂
时间:2018-11-29 16:39:41
来源:人民健康网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出台《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今后,该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办法》规定,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商业贿赂,或假借特定关系人名义收受、索取商业贿赂。《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包括: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财物的行为;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医药产品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收受、索取贿赂行为。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反商业贿赂政策宣传,在单位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公布本级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