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落实台湾居民居住证:便利其参与诉讼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26日表示,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为此,在起草《若干措施》时,最高法专门针对领取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以更加便利其参与诉讼活动和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有记者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措施》中有专门针对台湾同胞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规定,能否介绍一下详细的情况?
周加海表示,制发台湾居民居住证,是落实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为此在起草《若干措施》时,专门针对领取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以更加便利其参与诉讼活动和司法工作:
一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
二是对于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再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三是对于台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而其户籍地难以或者不予提供的,如果该台湾居民在大陆领取了居住证,其居住证颁发地依照有关规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周加海表示,未来最高法还将根据台湾同胞的实际需要,针对领取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出台数量更多、力度更大的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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